服務項目
報關相關業務
出口貨物通關實務 |
出口貨物通關前,應先洽商船務公司,以掌握船期及艙位之確定,貨物若需保險,則另需向保險公司投保。
廠商事先準備資料給報關行如下: 1.發票(INVOICE):內容應載明產品名稱、單價、數量、交易條件、國外收貨人等。 2.裝箱單(PACKING LIST):應載明包裝件數、重量(淨、毛重),嘜頭等。出口貨物須於產品 外包裝上製作嘜頭標示。 3.委任書:用意在確定報關行之代理報關權,須蓋公司及負責人章。 4.若需辦理沖退稅之出口案件,須檢附「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」,若未檢 附,將喪失退稅權利。 5.其它選擇性應附文件,隨出口產品通關規定而檢附。
通關步驟如下: 1.報關行用電腦傳輸,透過T/V(關貿網路)傳送訊息到達海關,貨物進倉或貨櫃進站後,由 貨櫃場傳輸資料給海關,由海關電腦執行邏輯檢查及比對進倉資料,檢查及比對通過者 ,即認為已向海關報關。 2.海關經篩選後,核定C1方式通關者,電腦直接放行,核定為C2或C3者,通知報關行遞送 報單。 3.報關行依通知於當日或翌日,向海關遞送報單文件,海關收到後對C2案件審核報單並放 行,對C3案件審核報單並驗貨,完成後送往放行。 4.海關將放行訊息傳輸報關行及貨櫃場,貨櫃場憑此訊息進行裝船作業。
關稅之課徵即繳納方式: 出口關稅之課徵,不論您交易條件為何,皆以FOB(離岸價格)作為課稅稅基,其課徵項目 有: A.商港服務費 B.貿易推廣服務費二種。
其它出口通關應注意事項如下: 1.貨物進倉時間:須以船公司向海關申請之結關日時間為準,整櫃(CY)貨物進站,應可延 至午夜12點,但一些私營貨櫃場則需繳交加班費方能進站交櫃,倉庫(CFS)貨物除少數貨 櫃場可申請加班外,其餘皆只收貨到下午5點,故廠商須把握進倉時間,否則雖然海關可 24小時通關,但因貨櫃場無法配合作業,將導致退關之事發生。 2.產地標示:需於產品外包裝上標示。 A.輸往美國即有邦交國家,應標示[中華民國製造]或MADE IN TAIWAN R.O.C. B.輸往美國以外無邦交地區,應標示[台灣製造]或MADE IN TAIWAN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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